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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住建部下發通知,決定對部分文件予以修改:
1、取消建設工程合同備案
建設工程合同,不再需要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取消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備案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文件,不再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刪除部分文件中“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並辦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試點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有關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決定對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現通知如下:
一、修改《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市〔2008〕63號)
刪除第十八條中“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文件,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建市〔2011〕86號)
刪除“(八)推行合同備案製度。合同雙方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基礎處理等方麵發生重大變更的,合同雙方要及時簽訂變更協議並報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在解決合同爭議時,應當以備案合同為依據”。
三、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的通知》(建質〔2014〕153號)
(一)將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二)將第九條“(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並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修改為“(一)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
(一)將第四條“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一)工程概況;(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一覽表;(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四)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五)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六)省(sheng)級(ji)住(zhu)房(fang)城(cheng)鄉(xiang)建(jian)設(sh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規(gui)定(ding)的(de)其(qi)他(ta)保(bao)障(zhang)安(an)全(quan)施(shi)工(gong)具(ju)體(ti)措(cuo)施(shi)的(de)資(zi)料(liao)。監(jian)督(du)機(ji)構(gou)收(shou)到(dao)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提(ti)交(jiao)的(de)資(zi)料(liao)後(hou)進(jin)行(xing)查(zha)驗(yan),必(bi)要(yao)時(shi)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踏(ta)勘(kan),對(dui)符(fu)合(he)要(yao)求(qiu)的(de),在(zai)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修改為“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單位提交的保證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包括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基本信息)委托監督機構進行查驗,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踏勘,對不符合施工許可條件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將第六條中“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修改為“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