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從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費措施。其中,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兌現“減負萬億”的承諾
從2017年7月1日起,將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清(qing)理(li)能(neng)源(yuan)領(ling)域(yu)政(zheng)府(fu)非(fei)稅(shui)收(shou)入(ru)電(dian)價(jia)附(fu)加(jia),取(qu)消(xiao)其(qi)中(zhong)的(de)工(gong)業(ye)企(qi)業(ye)結(jie)構(gou)調(tiao)整(zheng)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將(jiang)國(guo)家(jia)重(zhong)大(da)水(shui)利(li)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基(ji)金(jin)和(he)大(da)中(zhong)型(xing)水(shui)庫(ku)移(yi)民(min)後(hou)期(qi)扶(fu)持(chi)基(ji)金(jin)征(zheng)收(shou)標(biao)準(zhun)降(jiang)低(di)25%。
決不能讓各種取消的收費,變個花樣重新回來!
“今天定的這些降費措施都是實實在在要‘割肉’的,有關部門你們都‘核’過了嗎?能真正落實到位嗎?”李克強會上一一“點名”有關部門負責人詢問。
總理強調,降費不僅要出台文件,更要打通落實的各個環節。“有些費可能不是中央部門收的,而是下麵的廳、局當了‘過路財神’。”總理比喻道,“所以各有關部門要真正下去查,決不能讓各種取消的收費變個花樣重新回來!”
“我讓有關部門督查後發現,有些中央出台的降費舉措,在落實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彎彎繞’:這項費用看起來減少了,那邊新的收費項目卻同步增加了,企業是敢怒不敢言!”
總理說到這裏加重了語氣,“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到,簡政放權、減稅降費等舉措,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都是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重大舉措。各部門一定要讓各項措施不打折扣地落實到位!”
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016年12月,住建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3、推行銀行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
推行銀行保函製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銀行保函、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保證方式,視作與現金保證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4、逾期未返還,發包人應支付違約金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
在合同條款中,還要明確約定: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住建部政策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16]29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建委、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精神,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製定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下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shi)指(zhi)發(fa)包(bao)人(ren)與(yu)承(cheng)包(bao)人(ren)在(zai)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承(cheng)包(bao)合(he)同(tong)中(zhong)約(yue)定(ding),從(cong)應(ying)付(fu)的(de)工(gong)程(cheng)款(kuan)中(zhong)預(yu)留(liu),用(yong)以(yi)保(bao)證(zheng)承(cheng)包(bao)人(ren)在(zai)缺(que)陷(xian)責(ze)任(ren)期(qi)內(nei)對(dui)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出(chu)現(xian)的(de)缺(que)陷(xian)進(jin)行(xing)維(wei)修(xiu)的(de)資(zi)金(jin)。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缺(que)陷(xian)責(ze)任(ren)期(qi)內(nei),實(shi)行(xing)國(guo)庫(ku)集(ji)中(zhong)支(zhi)付(fu)的(de)政(zheng)府(fu)投(tou)資(zi)項(xiang)目(mu),保(bao)證(zheng)金(jin)的(de)管(guan)理(li)應(ying)按(an)國(guo)庫(ku)集(ji)中(zhong)支(zhi)付(fu)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其(qi)他(ta)政(zheng)府(fu)投(tou)資(zi)項(xiang)目(mu),保(bao)證(zheng)金(jin)可(ke)以(yi)預(yu)留(liu)在(zai)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或(huo)發(fa)包(bao)方(fang)。缺(que)陷(xian)責(ze)任(ren)期(qi)內(nei),如(ru)發(fa)包(bao)方(fang)被(bei)撤(che)銷(xiao),保(bao)證(zheng)金(jin)隨(sui)交(jiao)付(fu)使(shi)用(yong)資(zi)產(chan)一(yi)並(bing)移(yi)交(jiao)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管(guan)理(li),由(you)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代(dai)行(xing)發(fa)包(bao)人(ren)職(zhi)責(ze)。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製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第八條 缺que陷xian責ze任ren期qi從cong工gong程cheng通tong過guo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之zhi日ri起qi計ji。由you於yu承cheng包bao人ren原yuan因yin導dao致zhi工gong程cheng無wu法fa按an規gui定ding期qi限xian進jin行xing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的de,缺que陷xian責ze任ren期qi從cong實shi際ji通tong過guo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之zhi日ri起qi計ji。由you於yu發fa包bao人ren原yuan因yin導dao致zhi工gong程cheng無wu法fa按an規gui定ding期qi限xian進jin行xing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的de,在zai承cheng包bao人ren提ti交jiao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報bao告gao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九條 缺(que)陷(xian)責(ze)任(ren)期(qi)內(nei),由(you)承(cheng)包(bao)人(ren)原(yuan)因(yin)造(zao)成(cheng)的(de)缺(que)陷(xian),承(cheng)包(bao)人(ren)應(ying)負(fu)責(ze)維(wei)修(xiu),並(bing)承(cheng)擔(dan)鑒(jian)定(ding)及(ji)維(wei)修(xiu)費(fei)用(yong)。如(ru)承(cheng)包(bao)人(ren)不(bu)維(wei)修(xiu)也(ye)不(bu)承(cheng)擔(dan)費(fei)用(yong),發(fa)包(bao)人(ren)可(ke)按(an)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從(cong)保(bao)證(zheng)金(jin)或(huo)銀(yin)行(xing)保(bao)函(han)中(zhong)扣(kou)除(chu),費(fei)用(yong)超(chao)出(chu)保(bao)證(zheng)金(jin)額(e)的(de),發(fa)包(bao)人(ren)可(ke)按(an)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向(xiang)承(cheng)包(bao)人(ren)進(jin)行(xing)索(suo)賠(pei)。承(cheng)包(bao)人(ren)維(wei)修(xiu)並(bing)承(cheng)擔(dan)相(xiang)應(ying)費(fei)用(yong)後(hou),不(bu)免(mian)除(chu)對(dui)工(gong)程(cheng)的(de)損(sun)失(shi)賠(pei)償(chang)責(ze)任(ren)。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tian)內(nei)會(hui)同(tong)承(cheng)包(bao)人(ren)按(an)照(zhao)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的(de)內(nei)容(rong)進(jin)行(xing)核(he)實(shi)。如(ru)無(wu)異(yi)議(yi),發(fa)包(bao)人(re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約(yue)定(ding)將(jiang)保(bao)證(zheng)金(jin)返(fan)還(hai)給(gei)承(cheng)包(bao)人(ren)。對(dui)返(fan)還(hai)期(qi)限(xian)沒(mei)有(you)約(yue)定(ding)或(huo)者(zhe)約(yue)定(ding)不(bu)明(ming)確(que)的(de),發(fa)包(bao)人(ren)應(ying)當(dang)在(zai)核(he)實(shi)後(hou)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複,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複,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二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實shi行xing工gong程cheng總zong承cheng包bao的de,總zong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與yu分fen包bao單dan位wei有you關guan保bao證zheng金jin的de權quan利li與yu義yi務wu的de約yue定ding,參can照zhao本ben辦ban法fa關guan於yu發fa包bao人ren與yu承cheng包bao人ren相xiang應ying權quan利li與yu義yi務wu的de約yue定ding執zhi行xing。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同時廢止。